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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3/12 文章来源:  点击:1929次
第400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3月11日
 
 
问题一:小区沿街铺面的租户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业主还是租户主张缴纳,该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即便业主将房屋出租,仍需承担物业费缴纳的法定义务。若租赁合同约定由租户缴纳物业费,租户拖欠的,物业公司可先向租户进行书面催缴,留存催缴记录;租户仍拒不支付的,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向业主主张缴费责任,业主不得以约定由租户缴纳为由拒绝。业主缴纳后,可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向租户追偿。对经多次催缴仍未支付的业主,物业公司可按流程发送律师函,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二: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开民宿、办公等),物业应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需变更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物业发现此类行为后,应第一时间向业主送达《整改告知书》,明确告知住改商的违法性及需履行的法定程序,要求限期恢复住宅用途;同时排查并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留存相关沟通记录。若业主逾期未整改,物业可向当地市场监管、住建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若因住改商给其他业主造成噪音、人员杂乱等影响,物业需协助受损业主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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