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参观“南宁市职工AI科技教育体验馆”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的函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嘉和城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绿化养护管理常见问题解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鼓励积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倡议书
关于招募“南宁物业志愿服务队”志愿者,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6年南宁物业行业“邕美劳动者”典型事迹征集活动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404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5/13 文章来源:  点击:16次
第404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5月11日
 
问题一:车辆在小区内被划伤、被砸或物品被盗,业主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应如何处理?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防范、秩序维护、监控巡查义务,而非对车辆的保管责任。车辆被划伤、物品被盗,应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物业已按约定做好巡逻、监控正常、出入口管理到位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应立即协助业主调取监控、固定证据、报警处理,并出示巡查记录、监控日志、门岗登记等材料证明已履职。若因物业未尽合理安保义务(如监控长期损坏、无人巡逻、门禁失效)导致损害扩大,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业主在小区内摔倒、摔伤,以地面湿滑、设施隐患为由索赔,物业应如何应对?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及风险提示义务。业主摔伤后,物业应先核实原因:若因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台阶破损、防滑缺失、障碍物未设警示等疏于管理导致,物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业主自身不小心、第三方原因或极端天气造成,物业已尽提示与处置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处理要点:及时救助、留存现场照片与视频、保留巡检与清洁记录、设置警示标志台账;协商不成可引导通过诉讼划分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