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6月11日
问题一: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为由,长期无故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如何依法处置?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对物业服务有意见,不能直接以拒缴物业费作为对抗方式。物业服务人日常要做好服务痕迹留存,包括巡检记录、维修工单、投诉处理台账、保洁安保工作记录等。针对不满意就拒缴的业主,先上门沟通、书面告知,听取合理诉求并限期整改提升;对无正当理由仍长期拖欠的业主,依次下发催缴通知、律师函,明确欠费违约责任。协商无果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物业费及违约金,同时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规方式胁迫业主缴费。
问题二:小区楼顶、架空层被个别业主私自占用、私自搭建构筑物,物业服务人该怎么处理?
律师:依据《民法典》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及城乡规划、违建管理相关法规,小区楼顶、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部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私搭乱建。物业服务人日常巡查发现后,第一时间向违规业主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私自占用和违建的违法性、安全隐患及法律后果,要求立即停工、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全程留存照片、视频、书面送达记录。若业主拒不整改,物业服务人及时向街道办、社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备上报,配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强制拆除;同时在小区公示违规情况,做好其他业主解释安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