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新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智库的通知
关于开展“依托平陆运河新机遇 赋能物业行业新发展”专题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秋季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南宁绿地中心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赋能·降本增效”专题讲座暨AI智能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大活动、中秋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绿化养护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414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10/15 文章来源:  点击:186次
2026年10月12日
 
问题一:新旧物业交接,新物业是不是必须承接原物业员工、承继工龄?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是必须承接,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方和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原物业公司和员工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单纯更换物业,不发生劳动关系法定转移,新物业没有法定义务全盘接收原物业员工。原物业退场,属于原物业的业务终止,劳动关系主体仍然是原物业,由原物业自行处理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事宜。如果新物业直接沿用原有岗位、原班人员,继续在原地做同样工作,只是把发薪、签合同主体换成新物业,员工没有主动辞职,则司法实践直接认定:非因本人原因转入新单位。
 
问题二:新旧物业交接,新物业想留用部分原小区员工,如何合法规避承接旧工龄?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方式是原物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物业向员工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离职证明,写明劳动关系结清,所有权利义务了结。之后员工自行应聘新物业,新物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从新入职起单独计算,不再合并原工龄。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