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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9/18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122次
 

2009911日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是否能对进入小区的公安部门的车辆进行收费?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小区内停车不准收费;在非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问题二:业主大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是否受物价部门的管理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委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问题三:业主大会成立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是否受物价部门的管理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可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来自行决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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