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9/18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717次
 

2009911日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是否能对进入小区的公安部门的车辆进行收费?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小区内停车不准收费;在非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问题二:业主大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是否受物价部门的管理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委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问题三:业主大会成立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的收费是否受物价部门的管理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可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来自行决定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