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宁市物业行业“友好场景”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清明追思忆先烈 健步同行践初心”主题活动的通知》
公开征求《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彰泰府的通知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关于开展第十四届物业管理行业摄影及微视频展的通知
南宁市慈善总会“情暖童心 为爱前行”体育用品大礼包公益捐赠活动倡议书
关于征集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9/25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689次
 

2009922日星期二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小区的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能及时换届的应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因此,在业委会逾期未换届时,业主可以申请县、区房管部门指导业委会换届工作。 

问题二: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问题三:业主是否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业委会的违法决定?

宋菲律师:可以,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