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星期二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小区的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能及时换届的应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因此,在业委会逾期未换届时,业主可以申请县、区房管部门指导业委会换届工作。
问题二: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问题三:业主是否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业委会的违法决定?
宋菲律师:可以,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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