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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10/15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263次
 

20091011日逢周末,本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提前至1010日星期六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为规范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出台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该规定自2009101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适用于什么范围?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调整收费?……南宁美居物业等部分会员单位对执行该规定中的相关收费问题进行了咨询,协会的法律顾问宋菲律师对会员单位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整理如下:

问题一:《收费标准》是否适用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

解答:《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不适用该《收费标准》。

问题二:《收费标准》实施时,之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按照《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解答:《收费标准》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不用调整收费。

问题三:《收费标准》实施后,对于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还可以在物业费之外另行收取电梯日常维护费?

解答:《收费标准》明确了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物业服务企业针对上述事项不能另行向业主收取电梯维护费。对于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问题四:物业服务企业在确定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后,要向哪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答: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上述事项备案的,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问题五:《收费标准》在收费事项的公示问题上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要求?

解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要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问题六:《收费标准》中的收费金额是否每年调整?

解答:《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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