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中国太平金融大厦的通知
关于举办“巧用心理学 让沟通更简单高效”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天健城一期的通知
关于组织赴上海、嘉兴、杭州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征集2026年住宅小区“好服务”案例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北部湾航运中心大厦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12/4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721次
 

20091122日逢周末,本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提前至1120日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是否可以将物业小区内的全部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进行经营?

宋菲律师: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签订的委托合同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物业行业规范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行业规范中所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强制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前述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业主委员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将承担什么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