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09年11月22日逢周末,本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提前至11月20日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是否可以将物业小区内的全部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进行经营?
宋菲律师: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签订的委托合同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物业行业规范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行业规范中所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强制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前述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业主委员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将承担什么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