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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12/29 文章来源:  点击:2658次
 

20091211星期五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业主大会应在什么时候补选新委员?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缺额之日起90日内增补新委员。

问题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涉及的业主但属于非物业管理的事项做出决议?

宋菲律师:不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能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问题三:对物业小区内违法进行装修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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