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宁市物业行业“友好场景”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清明追思忆先烈 健步同行践初心”主题活动的通知》
公开征求《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彰泰府的通知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关于开展第十四届物业管理行业摄影及微视频展的通知
南宁市慈善总会“情暖童心 为爱前行”体育用品大礼包公益捐赠活动倡议书
关于征集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4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12/2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553次
 

20091222星期二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小区业主拒绝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管理并企图伤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进行防卫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小区业主应当服从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等文件所规定的小区秩序的管理内容,不能因此而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人身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因对业主的人身侵害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注意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对于超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以诉讼的方式追讨物业费之前是否要先行向业主进行催交物业费?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追讨物业费诉讼前应当向业主书面催交物业费。

问题三:物业小区内的物业使用人(非业主)是否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

解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使用人也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的管理规约,否则要与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