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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12/2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818次
 

20091222星期二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小区业主拒绝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管理并企图伤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进行防卫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小区业主应当服从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等文件所规定的小区秩序的管理内容,不能因此而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人身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因对业主的人身侵害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注意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对于超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以诉讼的方式追讨物业费之前是否要先行向业主进行催交物业费?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追讨物业费诉讼前应当向业主书面催交物业费。

问题三:物业小区内的物业使用人(非业主)是否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

解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使用人也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的管理规约,否则要与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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