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聘请南宁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房产部门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另外,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