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非住宅物业也需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欠费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登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违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