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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街道有权力撤销业委会违规决定
时间:2009/1/15 文章来源:摘自:京华时报  点击:3112次
 

北京市建委正式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若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街道办事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规则首次赋予街道执行权。

参与起草《指导规则》的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蔡若炎教授介绍,该规则的意义就是规定了成立业主 委员会的具体实施办法。他解释说,以前的《业主大会规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需要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但没有规定应该如何实施和操作。此次《指导规则》则做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北京市建委物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规则》将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解决因物业管理主体缺失带来的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难、使用维修资金难等问题,促进社区协调发展。

     《指导规则》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共花费了两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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