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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物业公司与小区有望“好聚好散”
时间:2009/5/19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2009年5月19日 记者 唐正芳  点击:3147次
 

《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旧物业不撤离,新物业进不去,这种请神容易送神难的情况不时会在南宁市的一些小区发生,有的甚至出现两拨保安同时站岗、两拨保洁同时扫地的情形。从51日起,《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以后物业公司与小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都将有具体的条条框框。物业公司与小区有望好聚好散

  《指导意见》出台后,对于物业企业什么情况下该退出、如何办理移交手续、该移交什么材料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记者以案例的形式,请南宁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什么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该退出?  

  案例:两年前,某物业公司以招投标的方式进入到某小区管理,按照合同规定,今年3月底合同到期,业委会提出与原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另一家物业公司,虽然在交接时出现了一些小摩擦,但还算实现了平稳交接。  

  解读:物业公司退出小区一般有以下6种情况:一是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不再续约;二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三是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四是物业公司被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证书;五是物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六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物业合同无效。

  从南宁市的情况来看,物业退出小区服务的情形主要是前两种情形居多。相当多小区一般仍会选择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继续签订服务合同。但也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情况,这时原物业公司就应该与新的物业公司进行交接,并退出小区管理;另一种情况就是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就提前解除合同的。

  物业公司退出后,业委会应将物业公司退出的原因在小区里进行书面公告,同时立即准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在此期间,可由社区的居委会组织安防、保洁等基本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状态,所发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退出需移交8项物业资料  

  案例:某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开发的,业主入住后就一直由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管理,2006年因物业收费等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有了矛盾,被业主请出了小区。物业公司虽然走了,但业主除了接管保安岗之外,其他有关小区的任何材料都没有收到。直到现在,小区变压器的归属名称仍是原来的物业公司,小区要进行用电改造,还须得到原物业公司的委托才行。  

  解读:一般来说,物业资料移交的顺序为: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物业公司。即小区在开发建设时期,物业资料由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退出时,若小区大会未成立,业委会未选举产生,则应将物业资料交还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向新的物业公司移交;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则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资料;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业委会将物业资料再移交给新物业公司。

  如果小区既没有成立业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也不存在,那么,物业公司在退出时,应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移交资料。

  《指导意见》还专门列出了应移交的具体内容,共8项。内容为: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材料,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账目和业主的收益,物业管理用房,房屋产权名册及其他属于小区业主的资料和设施设备。  

  给物业公司建信用档案 

  案例:某小区业委会新请的物业公司在之前为某单位做物业服务时,将收到的几十万元物业费、水电费挪用到自己的工厂,被该单位发现及时中断了与其的服务合同。但该小区的业委会并不知情。  

  解读:物业管理行业目前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极少数物业公司乱收费、不作为,特别是无合法理由拒不退出小区的。针对这种情况,《指导意见》规定,物业公司如果无合法理由不按规定退出的,房产主管部门按不良纪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物业公司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业委会擅自解聘物业公司,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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