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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工作便利收集、泄漏业主个人信息,违法!
时间:2026/5/29 文章来源:  点击:23次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近日,据媒体报道,家住上海市宝山区的邱先生称,自己实名投诉小区违建,结果自己的隐私被“扒得底朝天”“连我妈在哪打拳都知道”。
2026年3月14日,上海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上述确系违建,已由被投诉人自行拆除。至于信息泄露问题,系小区物业经理贺某某违规泄露给被投诉人,贺某某已被撤职、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0月,梧州市藤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藤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频繁通过电话、微信发送商业信息推介公司业务,涉嫌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
该局核查发现,自2024年8月22日起,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藤县信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李某某,擅自将“华府中心”小区284条业主信息通过互联网泄露,并传输给装饰公司主管潘某某。潘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利用上述信息开展推介,成功签约8套房屋装修合同。事后,潘某某以“便捷费”名义向李某某支付8000元。
2025年7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某、潘某某被警方拘留。目前,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物业经理期间,利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便利,多次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小区名称、楼房号、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多名商户用于业务推销等经营活动。经查,刘某累计向他人提供8380条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公民个人信息
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得非法泄露、出售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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