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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充电位地锁“突袭”刮坏电池,近2万维修费谁掏?
时间:2026/9/1 文章来源:  点击:71次
新能源汽车驶入充电车位,本是一次寻常补能,却不料地面平放的地锁像“暗雷”般突然弹起,狠狠刮伤了车辆底盘。面对近2万元的维修账单,车主觉得是设备“惹祸”,运营方认为是车主“瞎操作”,停车场物业更直呼“不归我管”。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这起公共设施故障引发的侵权纠纷理清了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2日,谈某驾驶自己的新能源轿车驶入平果某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充电。他选中的充电车位,地锁原本是平放于地面。然而就在他缓缓驶入时,左侧车轮恰好压过地锁,地锁毫无征兆地弹起。
谈某并未察觉异样,继续倒挡准备微调位置时,车辆出现明显卡顿,无法后退。谈某先后两次下车查看情况,均仅查看前轮,未能发现后轮处地锁已升起。随后谈某再次上车强行倒车,车辆护板、电池与地锁发生严重刮碰,造成损坏。事后维修共花费19934元。因与充电桩运营方某能源公司和商场管理公司协商无果,谈某将二者一同起诉至平果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能源公司表示“委屈”:事发前监控显示,其他车辆均正常使用该车位,设备并无故障迹象。公司已在车位旁张贴了扫码降锁指引和客服电话,尽到了告知义务。事发时地锁处于“休眠模式”(默认降落状态),无需扫码即可驶入。事故完全是因谈某碾压地锁后又强行驶出所致,应由其自行担责。
商场管理公司则辩称:充电桩及地锁均由能源公司自行安装维护,物业方无权操作,也无法监控其技术状况,日常巡检也只能查看外观是否完好,无法预判内部故障,不应承担责任。
平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监控视频证据,法院认定事故的发生存在两个原因:
1、地锁确实出现故障
监控证据清楚显示,车辆碾压前地锁为下降状态,碾压后异常升起,这属于设备运行问题,充电桩运营方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存在一定过错。
2、车主操作确有不当
谈某两次下车均未全面检查车况,在车辆明显卡顿的情况下未查明原因便强行倒车,扩大了损害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至于商场管理公司,法院认定其并非充电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对地锁无管理维护义务,且已尽到日常巡检责任,不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确认谈某承担事故60%的民事责任,能源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实际情况,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案涉事故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19934元,并依法酌定其因维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为200元。
综上,平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能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973.6元(19934元×40%)、交通费80元(200元×40%)。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设施故障引发的侵权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和过失相抵等法律条款的适用。
 
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础,有过错方须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能源公司作为充电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地锁系其经营设施的组成部分,其最为了解该设备的技术逻辑和运行状态,也最有能力预见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并采取预防措施。然而,地锁在车辆正常驶入过程中异常升起,说明该设备在感应或运行逻辑上存在安全隐患。运营方既未在事前通过巡检发现该隐患,也未在事中建立有效的故障预警机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商场管理公司虽然对整个停车场负有基础物业服务职责,但充电桩及配套地锁系能源公司独立运营的专用设备,其技术状态由能源公司掌控,物业方既无法操作,也无权干预,对地锁故障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可能性,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经营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义务至少包含三个层次:一是设施安全,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二是风险防范,对设备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应急处置,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响应、排除妨碍。
能源公司在此经营充电业务并收取费用,对进入充电车位的车辆及人员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地锁异常升起即表明“设施安全”层面已出现漏洞;事后无故障记录和报警机制,说明“风险防范”层面存在缺失;事发后谈某两次下车查看、反复尝试倒车,始终未见运营方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应急处置”层面同样不到位。三个层次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未履行到位,能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虽有过错应当担责,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损害的发生或加重了损害后果,则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而应按比例合理分摊。
本案中,地锁故障是事故的起因,能源公司对该起因存在过错。但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取得驾驶资质的人员,在车辆已出现明显卡顿的情况下,两次下车查看均仅查看前轮,始终未能发现后轮处地锁已升起,随后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强行倒车,将本可以避免的严重刮碰最终坐实,其对损害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减轻能源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谈某自行承担其疏忽和冒险操作所扩大的那部分损失。
 
提醒广大车主,遇到车辆卡顿、异响等异常情况,务必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再操作,切忌盲目强行驾驶。同时也提醒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方,设备安全不能依赖用户“正确使用”,而应建立主动巡检和故障预警机制,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广西高院、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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