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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确商品房项目车库车位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
时间:2009/9/28 文章来源:厦门人民政府网/20090917  点击:3019次
 

    由于我市在签订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时,没有单独约定车库和车位的使用年限和用途,造成业主在办理车库或车位权属登记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为解决此类问题,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了解到,市国土房产局发布通知对我市商品房项目车库和车位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商品房项目的车库、车位为商品房项目配套组成部分,其使用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项目的使用年限一致。商品房项目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土地用途为车库或车位。

  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但低于合同中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可直接按合同约定的最长年限办理;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权属人可直接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将土地使用年限变更为该项目约定的最长年限。权属登记涉及车库、车位土地使用年限约定或变更,不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据了解,通知所指商品房项目的车库、车位是指在建筑区划内,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库、地下车位(含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立体机械车位)等特定房屋空间。立体机械车位以规划平面车位范围为单元,该平面车位范围的上下车位购买人为该平面车位单元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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