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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物业服务设施养护禁用商品房维修金
时间:2009/12/1 文章来源:福州日报 记者 程歆 2009-11-25   点击:3572次
    小区的公共设施损坏了,是物业出钱维修,还是业主掏钱修?这是许多小区物业和业主争执的焦点。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4日正式出台《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明确了商品房维修金的动用原则和使用范畴。

    据悉,《办法》将从明年元旦开始施行。

    维修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商品房买卖交房时,物业会向业主收取房屋维修金,许多业主认为维修金被物业收走了,就归物业所有了,不再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办法》明确了商品房的专项维修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

    据介绍,住宅共用部位指的是房屋的墙体以及相关结构部位等(如门厅、楼梯、大堂、柱、梁、 楼板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房屋相关部位已过保修期确需维修,或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完善住宅的共用部位,方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用钱

    如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办法》提出,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商议维修事宜,但具体费用的支出方案必须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执行。

    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先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该《方案》应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另外,每家每户在维修项目上分摊的费用也不相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果商品房某个部位的维修只属于一个单元,则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果只属于一个楼层,则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涉及到尚未出售的房屋,则未出售部分的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服务设施养护维修禁用维修资金

    《办法》对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设施养护维修禁止使用维修资金。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等。

    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维修金的使用情况。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每年至少向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1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 接受业主对其分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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