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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09/12/1 文章来源:石家庄都市网  记者李国静 日期:2009-11-25  点击:4182次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

  房屋空置可少缴物业费

  房子没人住,物业费却一分不能少,这种现象总让人感觉有些“霸王”。这种现象导致业主与物业打“口水仗”也并不鲜见。

  《条例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

  对此,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表示,这一规定比较人性化和符合客观实际。房屋空置期间,物业企业也要对其设备进行维护,20%的收费标准比较合理。

  如何认定空置?该律师表示担心。她说,如果空置认定问题处理不好,将降低法规的可操作性。对此,《条例修正案》也有规定,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有这样一种情况,没买停车位,业主的汽车就无权进小区。为规范住宅物业小区车库、车位问题,《条例修正案》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条例修正案》还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看管义务可获取适当的看管服务费。看管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停”理由须在合同内

  《条例修正案》对物业企业合同外乱收费和无端停水、停电、停暖行为说“不”。《条例修正案》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有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拒绝交费。

  律师指出,物业合同内收费与代收费用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将其捆绑。

  物业“罢工”最高罚5万

  《条例修正案》中称,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同时,《条例修正案》明确,新建住宅物业要按照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规划、设计和建设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为他用。

  《条例修正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私搭乱建可制止。“我认为这是《条例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将使物业企业的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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