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价格[2007]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5]145号)文件。
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