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5年1月13日
问题一:业主快递在小区驿站或公共区域丢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该如何应对?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若物业未与业主约定快递保管义务,仅提供代收驿站场地或公共区域放置服务,对快递丢失无直接赔偿责任。物业应先协助业主调取监控、核实快递签收记录,联系快递公司排查责任;若业主不能证明物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妥善管理驿站、监控损坏未及时维修),物业则不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建议物业在小区公示快递保管须知,明确责任边界,同时完善驿站管理和公共区域安防措施,减少纠纷。
问题二:物业在小区内开展节日活动、春节游园会等需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律师: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物业开展此类活动需重点关注四大法律问题,避免侵权或违约:
第一,公共区域使用需经业主同意。小区活动多占用公共场地(如广场、绿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因此物业需先征得业主同意,即需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通过,严禁未经同意擅自开展活动,否则业主有权要求停止并赔偿。
第二,不得侵犯业主相邻权(防噪音、防扰民)。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及高安市答复要求,活动需控制时间(避免夜间 22 点至次日 6 点)、降低噪音(如需限音响分贝,夜间不得超 55 分贝),同时采取降噪措施(如设置隔音屏障)。若因噪音引发业主投诉,物业未及时整改,可能构成对业主相邻权的侵犯,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需对活动安全负责。例如游园活动需检查场地设施(如防滑、防碰撞)、配备安保人员疏导人流、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如儿童受伤急救);避免因场地隐患或组织疏漏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否则物业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公共收益归属需明确。若活动涉及收费(如报名费)或引入商业合作(如赞助商设展),产生的收益属业主共有。物业需全程公示收益明细,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需按业主大会约定将收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或返还业主,严禁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