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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1/23 文章来源:  点击:31次
第39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1月22日
问题一:业主将自有产权的机动车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非机动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业主虽然对包括机动车产权车位在内的房屋专有部分有使用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南宁市规定房屋产权人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来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也同样参照适用。机动车车位在设计时,其空间尺寸、消防设施配置及通行线路等,均是围绕机动车这一特定使用对象进行规划和建设的。业主将其机动车产权车位用于停放非机动车,不符合规划用途,破坏停车场整体的规划功能以及小区的停车管理秩序,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的该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
问题二:相关权利人查询公共场所监控系统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律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公共场所监控系统,但是未有具体次数限制的规定,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具体查询目的等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一定时间范围内合理的查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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