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房[2010]508号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市房产监察支队、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4号令)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集中开展物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三级及三级(暂定)物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外地物业企业(含企业登记注册地为我市的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参加监督检查和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换证工作。
二、检查的程序
(一)企业填写自检申报材料;
(二)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对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情况表》进行核验,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企业持自检申报材料向我局申请检查。
(四)我局审核书面材料和现场检查项目后,公布检查结果。
三、企业自检应提交资料
(一)《物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可从我局政务信息网下载,http://www.nnfcj.gov.cn/,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nzfjwg@163.com)
(二)物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备案证明)原件;
(三)2009年度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四)全国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六)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所有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八)企业所有在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九)物业管理收费依据(收费许可、批复等)复印件(核原件);
(十)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情况表(可从我局政务信息网下载);
(十一)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原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物业企业公章。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按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明企业名称、“200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材料”、资质证书编号(左下角)、资质等级(右下角)。
四、时间安排
(一)2010年10月8日—12月30日,受理企业自检资料;
(二)2011年1月1日—2月28日,我局物业管理科、市房产监察支队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三)2011年3月10日前我局公布检查结果。并针对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和有其他违法情况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五、要求
(一)驻市各物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对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并按时上报材料。
(二)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市房产监察支队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此次物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凡属此次监督检查范围而未申报检查的企业,我局将通报批评,且该企业不得参加我市物业项目评优、投标。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企业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我局还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
特此通知
附:《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doc
附: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情况表》.doc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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