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2〕2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全区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规定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和注册时限,开始受理我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注册工作。具体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详见我厅制定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操作规范》。2011年以前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不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初始注册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
物业管理师注册的具体工作,由我厅行政审批处负责,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曾文权
联系电话:0771—2366131
投诉电话:0771—2366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