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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11/19 文章来源:  点击:3123次

 

南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
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1月2日
 
 
 
 
 
南宁市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和《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2012年年底前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强化全市土地和城乡规划规范管理为着力点,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精神,通过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再次掀起坚决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新高潮,为提高首府现代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建设步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拆除行动。
总 指 挥 长:   周红波    市长
副总指挥长:    李 泽    市委副书记
                阮兆丰    市人大副主任
                魏凤君    市政府副市长
                卫自光    市政协副主席
指 挥 长:   韦敏宏    市委副秘书长
                唐咸兴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小舫    市政法委副书记
王 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局长
谭玫瑰    市国土局局长
郭维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杨玉山    市城管局局长
现场指挥长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属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主要工作任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选择本辖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2—3个点,组织力量对选定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力度,努力巩固、拓展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成果。
四、清理整治主要范围及对象
本次行动,重点对以下范围和种类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一)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二)城市核心区主次干道两侧及重点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如快速环道、江南大道、江北大道等精品线路两侧,自治区博览馆、孔庙周边,五象核心区范围内等;
(三)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如“绿满邕江”整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铁路建设项目等;
(四)各种规划选址用地及政府规划预留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五)审批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有关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
(六)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七)其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包括举报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集中整治时间
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时间定于2012年12月初实施,年底进行总结。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实施步骤
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第一次拆除工作按照通知的具体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之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实际,在选定的其他范围内持续实施拆除行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2月5日前)
1、前期布置。11月初,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完成集中拆除行动的前期布置工作。
2、排查选点。11月9日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选定本辖区内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2—3个点,报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各城区、开发区和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选点范围情况。
3、完成执法步骤。11月30日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对选定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执法程序;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在11月30日前将选定范围内需实施强制拆除且已完成执法程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移交至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编制行动方案。12月5日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报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后勤保障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在12月5日前,做好人员、装备、经费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实施阶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拆除动员。由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对拆除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2、统一实施拆除。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辖区拆除行动实施方案,统一时间启动并开展第一次拆除工作,对选定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有序展开拆除行动。
3、持续实施拆除。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实际,在其他选定的范围内持续实施不少于2次的拆除违法建设行动。
4、意外情况处置。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妥善处理拆除行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意外情况和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报告。
(三)分析总结与巩固成效阶段
1、检查验收。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2、工作总结。2012年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属相关部门分别做好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工作总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常态机制。
3、常态管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监控,不定时组织开展整治拆除行动,确保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在全市社会各界形成广泛的共识,坚决制止和有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职责分工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拆除行动的相关工作: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拆除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拆除行动;负责保障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所需人员、经费和装备;
(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工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权限组织拆除。
2、对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作出的查处决定,积极配合组织落实。
3、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4、加强对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依法建设的意识。
5、定期向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本辖区范围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1、以社区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向本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2、负责加强对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依法建设的意识。
3、街道办事处负责定期向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本辖区范围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照法定职责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切实履行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主动做好此次拆除行动的相关工作:
1、市国土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用地许可,但未按照许可内容及程序进行用地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
2、市规划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和程序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在合法建筑上进行违法加建、扩建的行为,以及其他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未按照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负责对城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问题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规划定性意见(意见应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同时,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参与违法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严格查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并提请发证部门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负责对没有国土部门检查核验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竣工核实;负责对新建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与出让用途不一致,以及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停止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在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负责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核实手续。
3、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督察、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城管部门按照《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的规定,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邕江河道管理范围外)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供地)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4、水利、交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五)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行动的情况;
(六)市绩效办负责对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评;
(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没有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负责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2、林业部门在审核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时负责核查项目的用地和规划手续。对已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林业部门在接到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告知该企业的经营加工场所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要求该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办理经营加工地址变更手续或退出原场地。
3、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新建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与出让用途不一致,以及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停止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
4、住房部门负责指导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义务。对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房产,在未经依法处理前,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对已经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在未经依法处理前,不予办理产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 
5、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时,负责查验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并核对其使用性质,对没有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改变规划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不予行政许可;对已办理许可手续的,在接到国土、规划、城管、水利、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函告该场所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后,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6、维稳、信访工作由所在城区、开发区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到及时消除和化解拆除违法建设的安全隐患,确保社会稳定。市级维稳和信访部门负责指导维稳、信访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对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供支持,依法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制止干扰、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行动的违法行为。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规划、城管、水利、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或线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除外),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8、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按规定审核拨付已列入南宁市年度城建计划安排的“两违”工作经费;及时接受并依法处置有关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
9、安监部门负责对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农业部门协助监督违法用地的复耕,负责组织复耕耕地的质量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11、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负责配合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拆除,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停止提供服务。
12、金融机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13、宣传部门协调市属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负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群众认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制止和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4、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15、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和查处工作。
16、国有农林场等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组织使用、所有的土地的管理,禁止违法使用、出租土地进行建设。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严重侵害了城市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阻碍了加快城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拆除违法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维护法律尊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我市建设步伐的需求。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与部署,把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其规模大、任务重,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密组织、预防事故,共同完成好本次行动任务。
(三)统筹兼顾,充分准备。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各项工作的特点,统筹兼顾。在按时完成各重点工作的同时,缜密地把集中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统一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南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汇春路2号、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办公楼5022室
办公室电话(传真):5737716
市政府交换箱号:58号
邮箱:17935982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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