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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出炉 建信用保证金制防物业弃管
时间:2012/4/5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2012.3.29  点击:2894次


    摘要: 从哈尔滨市人大获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制定完成,从物业管理模式、分级管理体制、物业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哈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一破解。

  从哈尔滨市人大获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制定完成,从物业管理模式、分级管理体制、物业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哈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一破解。

  据了解,近年来,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以及各种矛盾相互纠结等问题逐渐显现。《条例(草案)》规定,要改革物业管理模式。将无人管的老旧住宅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同时,对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做了相应规定,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格局;设立分级管理部门。由市、区县()、街道作为物业管理监管主体,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监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类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理。同时,哈市还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业主可根据等级选物业。此外,为使物业管理中产生的矛盾及时有效解决,《条例(草案)》中增加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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