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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在全国首创“大物业、全覆盖”物业管理模式
时间:2012/8/27 文章来源:摘选自东北网  点击:2450次

 

在日前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结合《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展了首次专题询问,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悉,《条例(草案)》在全国首创“大物业、全覆盖”的管理模式。
 
规定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
《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明确了各方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通过立法将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区县(市)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固定下来,保障其发挥作用。
 
三种模式并存管理老旧住宅
《条例(草案)》将无人管理的老旧住宅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对业主自行管理的模式也做了相应规定,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格局。
社区可代行召集业主大会
《条例(草案)》针对有些物业小区户数多,业主大会难召集的实际,规定了建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拒不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权益无法保障的实际,规定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业主请求,由社区代行召集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取代业主大会擅做决定的实际,规定了相应禁止行为和制约措施。
 
重大纠纷由市级部门协调解决
《条例(草案)》增加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形成多层级、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约申请仲裁。对于重大物业纠纷,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对可能涉及诉讼的事项,可邀请法院参加,以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诉累。
 
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条例(草案)》对搭建物业市场准入招投标平台,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特别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中市场准入把关不严,资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管理,不仅就就业签订、主要内容、履行责任等做出规定,还确立了合同驻区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按有关规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置。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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