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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区配套不达标 物业服务费用要减免两成
时间:2014/3/26 文章来源:山东在线  点击:2471次

 

    日前,青岛市物价局发布了《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对小区电梯运行费、空置房屋、停车费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而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办法》的解读,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而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若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擅自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停车经营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城市执法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此外,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需要征得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费用。
   对于小区电梯运行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电梯运行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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