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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各小区物业需公开公示10项物业服务事项
时间:2014/4/22 文章来源:天津网  点击:2652次

据悉,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保障业主知情权,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根据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都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开公示下列10项物业服务事项,并对公示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文章来源: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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