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论证会,南宁物协法律顾问宋菲、物业管理顾问孙卫华应邀参加论证会。
会上,自治区法制办等部门再次明确了条例修改的必要性,同时对在立法调研期间收到的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深入论证,对条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认真探讨。自治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希望通过综合各方意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深化、细化,使之更具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区实际,从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行业,促进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南宁物协根据行业工作经验及实际问题,委托宋菲律师实事求是地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建议。其中,为了规范物业共用部位在实操中的经营管理问题,南宁物协建议在条例第20条中增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明确是否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事项;用于经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被授权代为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方可扣除的必要服务管理成本的构成;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及管理等涉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事项”的条款。除此外,南宁物协还提出了允许收取水电周转金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其收费可以另行约定,不宜予以禁止等若干建议。
据了解,自治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已将南宁物协所提出的上述增加条款写入了条例修改稿。南宁物协将对此保持关注,并仍将继续积极参与到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