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主题沙龙
2013年8月2日下午,我会组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题沙龙,来自荣和物业、润和物业、中联金牌物业、景汇物业、和实物业、荣宝华物业、华蓝物业等会员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协会法律顾问宋菲律师、唐智慧助理等共同参加了本次沙龙。
沙龙由黄栎会长主持。她首先介绍了今年7月1日开始试行的《办法》的有关情况。她说,该《办法》是在2006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前后历时2年,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订,终于尘埃落定。她还说,《办法》的试行将给广西物业行业带来什么样影响?这是我们要关注的。从整体来看,《办法》是有积极意义的,其部分条款也顺应了现实的需要,它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希望规范广西物业服务收费的美好愿景。但是《办法》也有不尽如意的地方,比如部分条款缺乏实操性、行政色彩较浓厚等。今天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主题沙龙,对《办法》进行学习和讨论,一是想听听大家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希望通过学习和宣传《办法》,整合出意见和建议,为大家今后在面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未雨缪谋。
沙龙上,由黄会长主持各参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办法》条款逐条进行分析和解读,畅说欲言。其中,大家重点对《办法》的第9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住宅小区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电梯维护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指导标准,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标准”、第12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第13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17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和《办法》第18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20条:“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以及“车位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条款和内容发表了意见和看法。协会唐智慧助理对此做了全程记录。
最后,黄会长要求参加本次沙龙的企业负责人以书面的形式整合归纳上述意见和建议,尽快报给协会。之后将由宋菲律师整合汇总形成专业意见,在适当时候向有关部门反映,表达企业的呼声,并为下一步协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物价局出台相关细则做好基础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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