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南宁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问题的通知
南房[2012]74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房[2012]14号)和我局下发《关于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南房[2012]36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对全市2012年5月31日以前取得资质的在我市执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检查中未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材料和做好信息上传工作的企业,请于2012年12月19日前报送和上传完毕,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区物业招投标活动、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选、不得办理资质升级的相关手续。
二、对未按规定接受检查的企业,请于2012年12月19日前提交物业专项检查申报材料并接受检查,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
联系人:于金龙、唐智敏 联系电话:0771—5630705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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