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物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房[2014]467号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发展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市场及企业经营行为,结合我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综合整治要求以及服务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物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4年6月30日之前获得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服务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14年7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分资料组和现场组同时进行。
(一)资料组负责检查: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
4、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
6、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二)现场组负责检查:
按照“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综合整治及服务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物业服务承诺书内容(附件4)、小区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要求进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
(一)各城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注册、经营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重点检查住宅项目)进行检查。
(二)到受检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受检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用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登记领取的“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账号”登录市住房局政务网(www.nnfcj.gov.cn),点击左下角栏目中的“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登录,具体如下:
1、查实企业的审核情况,凡是已通过审核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且企业管理项目和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无增减的,只需要填写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x x x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附件2)、《物业服务承诺书》(附件4)、资质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社保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列明目录、装订成册,按时上报。
2、查实企业的审核情况,凡未通过审核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x x x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附件2)、《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附件3)、《物业服务承诺书》(附件4),列明目录、装订成册,按时上报。
(二)如受检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管理项目有增减或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有增减的),请做好信息更新上传到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并如实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南宁市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表》(附件5),列明目录、装订成册,按时上报。
六、相关事宜
(一)凡我市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或在“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居住区双月考评中所管理项目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达标,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给予撤销处理。
(二)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城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上报上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做好南宁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更新上传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记入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我局政务网进行通报,凡被通报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物业招投标活动、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选、不得办理资质升级等相关手续。
(三)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参加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视为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给予撤销处理。
(四)请各物业服企业登录市住房局政务网(www.nnfcj.gov.cn)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www.nnpma.com)下载相关表格。
市住房局物业科联系人:唐智敏、韦炜、郭晓珊
联系电话:0771—5646493、5656298、5630705 传真:5656111
电子邮箱:nnszfjwyk@163.com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
2、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3、物业服务承诺书
4、南宁市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表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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