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赴上海、嘉兴、杭州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天健城一期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征集2026年住宅小区“好服务”案例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北部湾航运中心大厦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观“南宁市职工AI科技教育体验馆”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西安:物业应每半年公布电梯费收支
时间:2012/1/13 文章来源:  点击:3794次


明明交了各种物业费用,但小区仍然对电梯缺乏维护和保养,住户对电梯安全故障头疼不已。昨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小区电梯运行费应专款专用,物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费用使用情况。  电梯故障投诉居特种设备之首

无故死机、运行中突然掉层下落、电梯门开合不了……电梯普及的今天,频发的安全故障越来越令人提心吊胆。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经济型电梯”电梯功能被人为简化,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电梯配置标准过低,大量电梯超期或带病服役……从而导致电梯故障频发。

据初步统计,去年我市共有27起针对电梯故障的投诉,而今年上半年就上升到74起,投诉率居各类特种设备之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维护保养意识较差,电梯第三方维护保养市场不规范等,是造成电梯安全问题的因素。

  使用管理单位为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由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具有复杂性,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涉及到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现实生活中当电梯故障发生或进行日常维护时,责任划分不明确,使各管理单位之间常常互相推诿。

《办法》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特别强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办法》规定,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数量布局不合标准 不得开工建设

对电梯数量设置和布局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办法》提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办法》还提出,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该及时予以报废。报废电梯应该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再使用。

  物业应每半年公布电梯费收支情况

加强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保障。《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对于住宅小区,电梯维修保养更为重要,而维护保养费用的落实和正确使用才是关键。《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应该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收支情况。

  打破“管”“检”分离  电梯安全检测结果应该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目前,电梯行业存在检验检测与安全监管分离的问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后,安全监管单位却并不知晓检测结果,因此无法真正将不安全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对此,《办法》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向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同时书面报告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