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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证书,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5人;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已纳入南宁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提交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申报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1份)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1份)
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1份)
5经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核原件)或聘书(离退休人员) (1份/人)
6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人)
7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核原件) (1份)
8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1份/项)
9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10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材料一套
11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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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初审(物业处)
审批(局)
发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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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材料7只针对离开原物业公司加入现公司的人员。
2、 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需是盖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的证书。
3、 受理2工作日内完成,初审8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5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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