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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应当冠名××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理资格证书,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5人;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定申报表;(2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股东出资比例说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企业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8、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9、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10、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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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材料8只针对离开原物业公司加入现公司的人员。
2、 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需是盖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的证书。
3、 受理2工作日内完成,初审8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5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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