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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行业信用-详细内容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时间:2008/7/3

 

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分值

备注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3、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情况变更手续的;

4、未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劝阻、制止、报告、配合义务的;

5、在服务范围内,一年内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6、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7、在办公区、仓库、员工宿舍等场所进行打麻将、打扑克等赌博、娱乐行为;在办公场所上网聊天、玩游戏、电话闲聊等;工作期间饮酒;

8、未在服务过程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不端正,举止不文明、大方;

9、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5

 

1、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2、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等或作虚假承诺的;

3、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的;

4、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5、作为评标专家,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或未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

6、在执业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履行职责的;

7、作为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职责的;

8、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0分处理的情形。

10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2、在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管区域内,私自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3、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变更聘用单位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5、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6、利用职权擅自在物业项目内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7、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收费人员不持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原证文明收费,不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开据专用发票,票据存根保存不完好;

9、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15

 

1、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2、一年内,因物管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3、因服务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4、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规定配合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6、被注销相关名册成员资格的;

7、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

8、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20

 

1、连续两年被列为提示信息对象的;

2、因执行物业服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5分处理的情形。

25

 

【使用说明】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物业管理人员出现以上所列记分标准中任意一项的,则扣除其相应的分值及其所在企业的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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