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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2、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的;
3、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4、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5、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8、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9、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10、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11、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12、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1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5、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7、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18、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9、高估冒算或者虚报工程量、工程造价款的;
20、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2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22、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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