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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行业信用-详细内容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时间:2008/7/3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分值

备注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材料的;

2、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未按规定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等的;

4、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7、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及其它许可证书不齐全,且未统一、规范悬挂于公司总部;

8、项目管理处办公区未悬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各种证书复印件;

9、未设置值班(接待)室,负责接待、咨询、求助、投诉问题的受理和服务工作的安排,未建立完善的登记、处理、回访、存档制度;

10、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行驶、停放无序,管理不规范;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醒目;

11、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5

 

1、提交虚假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材料;

2、对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3、违反规定、约定,维修不及时的;

4、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

5、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6、未有约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计预收物业服务费的;

7、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8、未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

9、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0、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

11、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12、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经理,或者派驻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13、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14、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15、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16、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17、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或者作虚假承诺的;

18、经查实以低于行业指导价标准竞争的;

19、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0、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

21、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的;

22、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

23、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0分处理的情形。

10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2、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

3、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等的;

4、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不积极协调与居委会的关系,不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居委会,工作记录完整。

9、未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10、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11、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制定合理的养护工作计划安排,养护记录完整;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绿地养护情况良好,绿化设施完整。

12、未按照合同约定配置公共秩序管理人员,保证专职工作,不得兼职调用;未制定门岗、巡视岗、执勤、交接班制度;未公示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和预案,未将相关流程悬挂办公场所;未配合属地公安机关搞好社区公共安全、联防、协防工作;值班、巡视、交接班工作记录不完整、查阅不方便。

13、未按规定聘用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中的人员、物业管理岗位培训合格人员等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的;

14、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5、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6、未设置专门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宣传公示栏,公布物业公共性服务内容标准及服务收费程序;

17、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15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2、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的;

3、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4、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5、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8、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9、因企业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

10、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11、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12、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1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5、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7、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18、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9、高估冒算或者虚报工程量、工程造价款的;

20、一年内,因物业服务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属实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2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22、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20

 

1、连续两年被列为提示信息对象的;

2、未经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擅自进驻的;

3、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擅自进驻的;

4、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擅自撤出的;

5、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拒不撤出并拒绝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移交工作的;

6、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7、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8、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11、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2、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3、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14、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5分处理的情形。

25

 

 

【使用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在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上所列记分标准中任意一项的,则扣除相应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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