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信用评估对象的资质或资格、人员素质、经营或执业状况和行业协会所记信用分值等情况,经综合评价,根据综合得分高低将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七级,即:AAA、AA、A、BBB、BB、B、C。
第二条 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AAA级,表示信用极好;
综合评分在90分~94分(含90分)的为AA级,表示信用优良;
综合评分在85分~89分(含85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较好;
综合评分在80分~84分(含80分)的为BBB级,表示信用一般;
综合评分在75分~79分(含75分)的为BB级,表示信用欠佳;
综合评分在70分~74分(含7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较差;
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C级,表示不合格。
第三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等级的最高级为AAA级,各物业服务行业可根据本规范要求,自行申报信用等级。对申请的信用等级,经评定未达到申请标准的,则按评定结果定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的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 信用评估对象达到以下硬件标准的可以自行申报信用等级评估:
(一)基本标准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没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3、做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工作,依法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努力减少与业主纠纷。
4、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没有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物业管理的现象;没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现象;没有涂改企业资质证书,没有出租、出借、转让或以挂靠形式变相转让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本企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
5、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没有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不按合同约定服务的现象。
6、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不弄虚作假,欺骗业主,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7、公开和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包括常规服务和特约服务)和收费价目。
8、规范管理和合法使用代收、代管资产、资金(如停车场、商铺、公共部位广告牌等经营项目的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等),代管资金的收入支出做到合理透明、账户公开。
9、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岗位证书。
10、没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现象。
11、作为“南宁市物业服务诚信企业”要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如在经营服务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遭到业主重大有效投诉时,愿意接受“撤消诚信企业称号或降低诚信企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的处理结果。
(二)AAA级诚信企业标准
1、符合基本标准;
2、有固定名称,有公司住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3、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4、经营物业管理四年以上;
5、以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按规定缴纳税费;
8、保证在经营中,无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信誉记录;
9、保证在经营中,在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系统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10、无业主重大有效投诉;
11、行业协会所记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
(三)AA级诚信企业标准
1、符合基本标准;
2、有固定名称,有公司住所地且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4、经营物业管理两年以上;
5、以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按规定缴纳税费;
8、保证在经营中,无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信誉记录;
9、保证在经营中,在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系统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10、无业主重大有效投诉;
11、行业协会所记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
(四)A级诚信企业标准
1、符合基本标准;
2、有固定名称和公司住所;
3、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4、以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按规定缴纳税费;
7、保证在经营中,无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信誉记录;
8、保证在经营中,在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9、无业主重大有效投诉;
10、行业协会所记信用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
第六条 行业信用评估机构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应掌握下列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2、连续二年企业经营亏损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被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年检不合格的;
5、近二年内因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年的;
7、未制订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8、其他依规定不能被评为A级的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1、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2、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3、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
4、近一年企业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5、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6、其他依规定不能被评为AA级的情形。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近三年有一年经营亏损的;
3、近三年被有关机关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
5、其他依规定不能被评为AAA级的情形。
第七条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信用评估对象应及时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依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信用评估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业协会取消该信用评估对象信用等级称号,通过公众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提请将其作为提示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向信用评估机构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隐瞒事实的;
(三)阻碍信用评估机构调查、审核的;
(四)与信用评估机构合谋篡改评估资料歪曲评估结果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估质量检查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信用评估对象被行业协会取消信用等级称号的,信用评估机构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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