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机制,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激励、惩戒应当坚持公正、客观、标准统一的原则。
行业协会对公布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信用等级,实行相应的信用激励与惩戒:
信用等级为AAA、AA、A级的,实行信用激励;
信用等级为BBB、BB、B级的,实行信用警示;
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信用惩戒。
行业协会可实施以下信用激励措施:
(一)颁发信用等级牌匾;
(二)在相关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定期予以公示表彰;
(三)推荐守信企业及其守信从业人员优先参与物业管理行业活动;
(四)公布经行业协会复核的信用评估结果,为社会提供相关信用参考;
(五)在行业内依法竞标后,同等条件下在总得分基础上加2分;
(六)对守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
(七)推荐守信企业和守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八)在争取项目、竞标摘牌、市场准入、资质升级、经营增项等方面,行业协会可为其出具诚信等级的证明文件;
(九) 在年度资质审查方面,行业协会可为其出具免审查证明文件;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记分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列为信用警示对象;累计减分达到25分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行业协会可对列为信用警示对象的,实施以下信用警示:
(一)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发出信用警示书,并报告主管部门;
(二)不推荐评优奖励,不提供相关服务优惠;
(三)视情节严重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警示措施。
行业协会可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实施以下信用惩戒:
(一)对其发出信用严重失信告知书,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一并公示;
(三)不授予或者建议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称号;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等级为C级的;
(二)连续两年受到行业协会信用警示的;
(三)业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经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名单的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年。
信用激励对象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经查证属实有信用警示行为的,行业协会予以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撤消其信用等级并在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上曝光;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警示与惩戒时,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有限制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或资格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协会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用知识培训教育的,应当出示培训教育结果并提供给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对企业、从业人员实行一定周期内的信用激励、惩戒及警示,随信用等级的改变作相应的变更。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激励、惩戒的周期除明确规定的外,一般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本规定由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7年×月×日起实施。 |